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7月31日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下称《通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严格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违法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问题。
《通知》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计划指标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是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简化报件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加强规划管控。《通知》明确,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合理需求,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经批准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批准的,在审批宅基地用地时,要统筹考虑规模和布局,做好与未来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或实用性村庄规划的衔接。
四是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通知》强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需要由农民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各地也不得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五是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通知》重申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基础上,强调“三个不得”。具体包括: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文字来源:中国证券报